責任編輯:李士環
鄉村有效治理是鄉村振興的重要基礎,也是新時代國家綜合治理能力在基層的具體體現。當前,伴隨鄉村民眾生活水平和需求的不斷提高,傳統鄉村治理在治理主體、治理方式、治理過程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問題,特別是近年來,我國鄉村社會結構已經發生了前所未有的深刻變化,鄉村利益主體、價值觀念更加多元化,因此,鄉村治理工作也必須進行改革與創新。
共建鄉村共同體夯實鄉村治理的社會基礎。鄉村凝聚力不足、農民對鄉村的歸屬感減弱等問題是當前鄉村治理面臨的困境。而在民眾情感、內心傾向等自然感情一致基礎上形成的鄉村共同體在其中可以發揮特殊的社會功能。鄉村共同體不僅是地域共同體,更是體現為利益共同體和文化共同體。鄉村共同體的形成需要具備地域相近、價值觀相似、情感相系等一定條件。無論是傳統還是現代鄉村自治,鄉村共同體都是鄉村實現有效治理的重要社會基礎。
首先,鄉村社會結構、利益格局的急劇變化正逐步解構傳統的鄉村共同體。更多的農民候鳥般地往返于城鄉間或徹底離土離鄉在城市扎根,鄉村青壯年大量流失使傳統的鄉村共同體失去了生機和活力。表現為村民之間的關聯及村民對于共同體依賴的逐步弱化,行為規則和價值追求讓位于多樣且分散的意識觀念,鄉村共同體意識分化,共同體情感逐步消解,對鄉村的關注度不斷降低,消極參與鄉村的集體行動和各項事務等。基于村莊的不同類型和具體情況,應重新構建共同體發揮其在鄉村治理中的作用。
其次,傳統的鄉村共同體已無法再發揮整合功能。當環境發生了變化,原有的村莊變成了一個松散的治理單元,村民與基層組織的關系就發生了微妙變化,由此也增加了鄉村治理的復雜性和難度。提升鄉村治理效能,需要重新共建鄉村共同體。在社會變遷速度加快、鄉村內聚力缺失的現狀下,完全依靠鄉村內生力量建設鄉村共同體較為困難,需要積極借助外部力量共同作為。
再次,在實踐中將鄉村共同體的建設納入國家統籌的有機體系中,其中鄉村基層黨組織作為重要的主導力量,在共同體再建中發揮積極的價值引導、利益調和,提供充分公共服務等作用,并靈活運用多種方式,努力增進村民對于鄉村的歸屬感和認同感。同時,弘揚傳統人文精神和互助精神,用好風俗習慣、道德規范等非正式制度資源,逐步形成和諧有序的規范體系,共同搭建鄉村共同體形成的精神基礎、外部屏障與穩定機制,為共建鄉村共同體創造有利條件。
有鑒于此,培育共同體意識,實現農民對鄉村從身份、利益到情感的回歸,達成鄉村地域共同體、利益共同體和文化共同體的有機融合,可以積極提升鄉村治理主體的公共責任,大力激發鄉村治理的內生動力,增強治理效能。
多元治理主體合理分工實現共治提升鄉村治理效能。在鄉村治理實踐中,應該注重完善“分工合理、權責明確、多元共治”的鄉村治理結構!胺止ず侠怼嘭熋鞔_”,是指鄉村各主體要有合理的職能分工、明確的權力和責任劃分;“多元共治”,是指主體之間要相互合作、相互補充、揚長避短,共同完成公共事務治理。按照“回歸自治”“協同共治”的思路,須完善多元主體通力合作的鄉村治理體系,最終實現鄉村善治。
一方面,伴隨社會結構的變化與轉型,鄉村社會生活和利益主體日益多樣化,鄉村事務和矛盾日益復雜化,多元化的治理主體并在實踐中施以多樣化的治理方式是新時代鄉村社會發展的迫切需要!吨袊伯a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的出臺,是新時代黨的農村基層組織建設的根本遵循,對于黨的農村基層組織工作做出了全面規范!稐l例》提出農村基層黨組織統一領導村民委員會以及村務監督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群團組織和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以黨組織為引領不斷增強基層組織的組織力、凝聚力和戰斗力。村民自治應以村委會為依托,健全完善村民議事會、村民理事會等村民自治組織體系,積極召集村民集體協商,廣泛收集聽取民意,引導村民參與鄉村項目建設、環境整治、公益事業等,調動村民參與村級事務的積極性、主動性,實現共建共治共享。
另一方面,要加強村務監督委員會建設,充分發揮監督職能,出臺村務公開工作制度,對村務公開的內容、時間、方式等進行細化,加大村務公開工作力度。另外,規范出臺村規民約,著力提高村民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意識,實現依法治村、以規治村。鄉鎮黨委政府是鄉村治理的指導主體,也是鄉村發展與建設的直接引領者。在關乎鄉村振興的基礎設施建設、鄉村整體規劃方面,鄉鎮黨委政府應以農村基層組織為中介同村民進行協商合作;在鄉村具體事務的管理方面,黨委政府應注重分寸,充分支持和維護村民的自治權。鄉村基層黨組織和村委會是鄉村治理的具體協調力量,是協調村民意愿與政府政策的聯結紐帶和重要載體,是平衡“鄉政”與“村治”的關鍵點。在處理具體問題和矛盾方面,應當綜合運用法律、行政、道義、文化等多種方法來協調各方利益,維護鄉村穩定,促進鄉村發展。
也就是說,村民不僅是鄉村的建設者,也是鄉村治理的直接參與者,充分享有自主權。相關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民間組織是鄉村治理的重要支持力量,發揮著規范行為、協調關系、凝聚認同等重要作用;谛聲r代的鄉村發展與轉型,推進多元化治理,通過合理分工、通力合作實現共治是鄉村有效治理的內在要求。
創新治理機制提升鄉村治理的內在活力。如果缺少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治理機制作為支撐,鄉村治理就無法順利實行。因此,以合理高效的參與、監督、配套機制等作為支撐,鄉村有效治理才能真正實現。
其一,建立充分有效的參與協商機制。實現鄉村各基層組織、村民等多元主體以多種形式、不同渠道共同參與的鄉村治理。缺少多元主體的有效參與,公共治理很有可能回歸為行政一元化的管理。通過各主體建立一種良性互動關系,實現合理的訴求表達,是進一步完善鄉村治理的重要保證。協商民主是基層治理的重要形式,也是個體參與基層治理的有效方式。為基層協商民主積極探尋新路徑,不是采取行政命令式的做法,而是充分了解個體村民的訴求和意見,讓更多村民參與到協商治理中來,保障基層民眾的知情權、話語權,并輔之以聯動的反饋辦理制度,加強基層黨組織與其他組織協商的有效對接,將進一步完善鄉村治理的立體化格局。
其二,完善全程監督與問責機制。在實踐過程中需要對參與主體的行為活動進行嚴格監督,保證監督機制始終貫穿治理過程。鄉村治理中運用的公共權力本身來源于民,理應受到各方面監督。若權力不受監督,治理就容易失序,監督可以有效避免權力濫用和權力失衡現象。同時加強對治理主體的責任約束,對于治理主體的不良行為、違法活動依法依規予以追責。
其三,健全與治理相融合的銜接配套機制。在鄉村治理實踐中,鄉鎮黨委政府、鄉村基層組織與村民之間的合作不是自動發生的,需要建立健全合理的銜接配套機制,有助于治理主體之間的協調與溝通,促進基層行政資源與社會資源的有效整合、優勢互補,推動鄉村治理創新與變革。
綜上所述,構建科學高效的鄉村治理體系是一項系統工程,不僅涉及微觀層面的鄉村共同體認同,也涉及宏觀層面的政策制定、制度創新與規則完善,最終才能共同推進鄉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