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審編輯:牛樂耕
責任編輯:李士環
科學有序推動鄉村產業、人才、文化、生態和組織的振興,穩步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實施,離不開黨和政府的堅強領導、科學決策,同時也需要凝聚全社會振興鄉村的強大合力,擴大市場和社會參與。由于社會組織在實現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等方面具有獨特的價值,因而培育和發展社會組織尤其是服務農村發展的社會組織就成為建立健全現代鄉村社會治理體系,譜寫新時代鄉村全面振興新篇章的重要內容。
鄉村振興戰略實施離不開社會組織協同
提升農民創新創業的活力,助力產業興旺。產業興旺是鄉村振興戰略的首要目標。一是依法組建各類農村經濟合作組織,有助于推動農村經濟規模化、組織化、市場化發展,強化農民的市場主體地位,參與產業融合發展。二是產業興旺需要引入現代理念和生產要素,這對農業科技、農業人才等提出了新的要求。社會組織可以發揮其連接各方資源、廣納專業人才的優勢,起到聯結鄉村居民與城市居民、農業技術人才與普通農民的媒介和橋梁作用,助力培育各類“土專家”“田秀才”,同時為提供農技指導、產品營銷、資金服務等創造條件。三是廣泛存在的農業科技服務中心、農村專業技術協會等各類生產技術服務型組織,還在提供服務、推廣和傳播科技知識之余,推動傳統農民向現代農民、職業農民發展,推動著鄉村經濟的轉型。
增強農民協商參與的能力,助力組織振興。《國家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指出,“以構建農村基層黨組織為核心,自治法治德治三治結合的現代鄉村社會治理體系為重點,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現代鄉村社會治理體制”。一是社會協同和公眾參與必然以組織化的形式進行,社會組織能夠實現個體農戶的組織凝聚和有序參與,將農戶的利益訴求加以整合并將其與國家政策資源有效對接。二是伴隨鄉村經濟社會轉型,圍繞資源分配和使用、土地流轉、征地拆遷、環境治理等問題,鄉村社會矛盾呈現增加態勢。培育和發展社會組織,尤其是當前蓬勃發展的鄉賢理事會、村民監事會等各類協商自治組織,有助于協調利益糾紛,建立自治、法治和德治相結合的現代鄉村社會治理體系。三是社會組織正越來越多地參與鄉村治理和公共服務提供,在發掘社區公共議題、激發民眾參與方面具有天然的優勢,是提升農民協商自治能力、優化鄉村治理模式的有效路徑。
豐富農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提升鄉風民俗。一方面,具有互益性、公益性的社會組織,可以提供包括生產合作、就業幫扶、養老服務、生態環保等方面的服務,在補齊民生短板、提升公共服務和參與美麗鄉村建設的同時,更能以志愿活動、互助合作等形式激發人心向善、向美的精神,培養農民良好的生活習慣和鄉村文明。另一方面,鄉風文明是優秀傳統文化和現代文明的有機結合,社會組織通過組織各類文體康健娛樂活動,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進農家、科學知識進農家、農民文化講習班等精心設計的特色項目,有助于提升農民科學素養和知識理性,倡導正能量的鄉風民俗。
社會組織發展需處理好五種關系
我國社會組織,尤其是服務農村發展的伴隨社會治理重心向基層下移,社會組織的發展環境得到進一步改善,但仍普遍存在著組織規模小、經費來源不穩定、物力人力資源匱乏等問題,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和參與社會治理的能力較弱,難以滿足鄉村振興的現實需求。為進一步推動社會組織的發展,激發不同類型社會組織活力,促進其有效參與鄉村振興戰略,應處理好以下幾個方面的關系。
處理好黨的領導與社會組織協同的關系。基層黨組織是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主心骨”,是各類社會組織和各項工作的領導核心,鄉村振興戰略必須堅持黨管農村工作的原則,切實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政治優勢和組織優勢,將村兩委的治理權力與各類社會組織的治理能力、治理資源相結合,在權責明確的基礎上探索多元參與的良性運行機制,確立集中有力的鄉土權威,強化現代鄉村治理的組織基礎,完善現代鄉村治理體系。
處理好社會組織與普通農民的關系。鄉村振興必須堅持農民的主體地位,中央“一號文件”明確指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需“切實發揮農民的主體作用,調動億萬農民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從這個意義上說,社會組織應引導農民更有效地參與鄉村振興的各項任務,不僅不能取代農民的主體地位,而且必須確保其能夠代表村民發聲,切實保護村民參與的積極性。這就要求社會組織找準自身的定位,平衡政府、社會組織、鄉村精英與普通農民之間的關系,切實以廣大農民的利益為重,避免出現以自上而下的行政任務或者以鄉村精英、社會組織骨干等少數群體需求為重的現象。
處理好傳統社會組織與現代社會組織之間的關系。現代鄉村治理體系的完善呼喚現代社會組織參與,后者因具備較強的專業能力和較多的社會資源而受到青睞。但是,一方面,現代社會組織培育和發展不能簡單摒棄傳統社會組織而另起爐灶,以老人會為代表的傳統社會組織植根于鄉村內部,在鄉村治理中不同程度地發揮著協商、議事和監督等作用,在村民心中有一定威望。另一方面,培育和發展現代社會組織也不是對傳統社會組織的簡單復活,應在大力培育和發展現代社會組織的同時,加強對傳統社會組織的規范,增強其公共屬性,完善治理結構和治理規則,促進傳統社會組織的規范發展和現代化轉向,給鄉村社會治理和精神文化建設帶來新氣象。
處理好發展型社會組織與保護型社會組織之間的關系。以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技術服務中心為代表的發展型社會組織無疑可助力鄉村“產業興旺”的實現,而產業興旺是鄉村振興的首要目標,但鄉村振興不僅僅是經濟的發展,還包括人才、文化、生態和組織的振興。這就要求在大力扶持發展型社會組織的同時加大對保護型社會組織的支持力度,避免單向度的經濟發展帶來的貧富分化、環境污染等問題。需關注鄉村貧困家庭和弱勢群體,以公益互助活動凝聚人心,鞏固鄉村發展的社會關系基礎和組織發展基礎。
處理好社會組織“增量”與“增能”之間的關系。從當前的發展趨勢看,未來服務農村發展的社會組織數量會有較大提升,但在重視社會組織數量發展的同時應加強能力建設,特別是應正視當前社會組織普遍存在的組織規模小、經費來源不穩定、物力人力資源匱乏等問題,給予政策、資金、人力、項目、管理等方面的支持,規范社會組織的發展,提升其公共服務供給和鄉村治理參與等方面的能力,進而提升農民的滿意度和認可度,以激發其內生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