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編輯:李士環
作者: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趙 鵬
近年來,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的法治建設進入快車道。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完善生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和執法司法制度,這要求我們必須更加深刻地認識生態環境保護的基本規律,因應這些規律去推動相應的法治建設。需要認識到,生態環境保護是一項高知識密度的活動,大量專業技術機構如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監測機構、環境損害鑒定機構等在市場準入、監督檢查、責任認定等法律實施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因此,從法律層面深刻認識這些專業技術機構的功能,科學界定它們的法律地位并系統規范其行為,對于提升生態文明制度的效能至關重要。
一方面,我們需要更加深刻地理解專業技術機構在現代社會環境治理中的功能定位,并以此為基礎完善相應的制度安排。專業技術機構雖然大多是受項目單位委托提供技術服務,但是這種服務與一般市場活動在性質上有差異,它在本質上是協助項目單位合法合規地開展經營活動。也就是說,這種服務的需求不是市場自發產生的,而是法律法規創造的。正是因為法律法規對相關經營活動提出了一系列專業性較強的要求,不少單位自身確保合法合規經營的專業經驗與技術能力不足,才產生了對專業技術機構的市場需求。也正因如此,專業技術機構首先需要對法律、對公共利益負責,需要承擔起公共利益“看門人”的職責,客觀地進行技術判斷,向執法司法部門全面、準確、真實地報告相關單位的情況。以此為標準就可以發現,現實中專業技術機構的核心問題在于過度追求服務費用,對自身“看門人”的職責履行不到位。
另一方面,我們也需要認識到,確保法律全面、準確地實施亦是政府的核心職責。在生態環境保護專業性強的特點下,政府可以依法引入社會化的專業機構參與,并以這些專業機構的判斷為基礎開展執法司法活動。但是,政府仍然需要對這些專業機構的活動承擔起相應的監督責任。特別是,政府有義務創造制度環境,確保這些機構能夠以合法的、符合公共利益的方式開展相應的活動,從而保障法律目標的實現。由此,政府需要通過健全法律法規、加強監管、引導行業自律、推動社會共治等方式,確保專業機構切實承擔起環境保護“看門人”的職責。因此,考慮到專業技術機構在環境保護法律執行中的重要意義,加大規范力度,確保其客觀公正、勤勉盡職地工作是一項刻不容緩的任務。
具體可以從以下方面著手:
其一,加大對專業技術機構的行政執法力度。傳統上,環保領域的專業技術機構往往是政府的下屬機構,近年來通過改制或者引入社會力量,逐步形成了市場化經營的格局。但是,監管部門還停留于傳統的內部管理思維,適應市場環境的依法監管意識不足,這也是當下一些亂象發生的重要原因。由此,有必要對這些專業機構加大檢查執法頻次,對違規行為加大制裁力度。這一方面不乏可以參照的事例。例如,在證券交易領域同樣承擔“看門人”職責的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由于證券監管部門對其加大了執法力度,其對客戶的審計也日益嚴謹,對財務報告出具否定意見、保留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情況已不鮮見。
其二,細化民事責任承擔規則。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保設施維護運營等專業機構如果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可能導致相關單位產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但在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這些機構的主觀過錯,還缺乏可操作的規則。如果通過指導案例等方式,細化裁判規則,確保受害者能夠有效地行使賠償請求權,就能夠激發社會共治,通過民事賠償責任的壓力對潛在的違法違規行為形成有效的震懾。
其三,激勵行業自我規制。環境保護具有專業性強的特點,而且無論是可能產生生態環境負面影響的技術,還是評價、監測、檢測相關影響的技術,都處于不斷變化演進的過程中。在這種背景下,法律不應當期待僅僅依賴自上而下的監管就完成對專業機構的規范,而應當同時激勵市場參與者為了整個行業的聲譽和長遠利益進行自我規制。實際上,除了國家法律的正式要求,行業內也能自發形成一些具有共識的最佳實踐,政府應當有意識地激勵市場參與者遵循行業已經形成的這些最佳實踐,從而減輕自身的監管壓力。例如,基于環境治理中的專業機構主要依賴各種各樣的技術標準開展相關活動,政府可以考慮激勵這些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根據《標準化法》組織團體協會,制定團體標準,并依據團體標準規范會員的行為。
(本文系北京社科基金項目《北京市環境風險治理行政決策中科學咨詢活動的法律規范》的階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