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編輯:李士環
作者:王偉凱《光明日報》( 2022年03月22日02版)
【光明論壇·溫故】
日前,《求是》雜志刊發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文章《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更好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文中強調指出:“‘天下之事,不難于立法,而難于法之必行。’推進法治體系建設,重點和難點在于通過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進法律正確實施,把‘紙上的法律’變為‘行動中的法律’。”
“天下之事,不難于立法,而難于法之必行”語出明代張居正的《請稽查章奏隨事考成以修實政疏》,原句為“堯之命舜曰:詢事考言,乃言底可績。皋陶之論治曰:率作興事,欽哉,屢省乃成。蓋天下之事,不難于立法,而難于法之必行。不難于聽言,而難于言之必效。”也就是說,天下之事,制定法令不難,難的是對法令的貫徹執行;聽取眾人意見不難,難的是如何讓這些意見真正發生效力。作為明代中晚期著名政治家,張居正很重視法的實施和踐行,如由他主導推動的萬歷新政,之所以使明朝出現了短暫的“中外乂安,海內殷阜”局面,就在于其對法執行的全面推動。
法作為“國之權衡也,時之準繩也”,中國傳統文化很是強調其無可替代的社會作用。較早談及法與國家關系的,是戰國時期曾在稷下學宮講學多年的趙國人慎到。慎到曾云:“故治國無其法則亂,守法而不變則衰。”也就是說,在治理國家時,如果沒有法度就會混亂,但若固守法度而不知變革就會走向衰落。之后韓非子進一步闡述說:“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強調只有堅定推行法律的實施,才能使國家變得越來越強大,反之就會越來越弱。而商鞅之所以鑄刑書于鐵鼎,也是為了讓民眾在知法的同時,社會各個階層能夠更好地踐行法律。回觀春秋戰國時期的秦國,正是因為明法立制,并將之變為實踐,才推動了秦國的快速發展,最后為統一六合奠定了基礎。相反,雖擁有一部良好的法律,但卻得不到切實有效的貫徹執行,那很大程度上就可能會導致國家陷于危難。如隋朝時期制定的《開皇律》曾是中國古代法典和中華法系的奠基之作,其重要意義不言而喻,但可惜的是,如此好的法律沒有在實踐層面得到認真執行,最后竟成為隋朝“二世而亡”的一個重要因素。所以清末法學大家沈家本就總結說:“法立而不行,與無法等,世未有無法之國而長治久安也。”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治理一個國家、一個社會,關鍵是要立規矩、講規矩、守規矩。法律是治國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規矩。”縱觀歷史,各個政治清明的朝代無不將立法視為治國之要務、理政之圭臬;放眼世界,大凡社會治理相對較好的國家和地區,都擁有比較完備的法律體系和很強的依法執政意識。立法的目的是維護社會秩序和伸張社會正義,最終達致人民幸福、國家強盛和民族復興。但如果法只存留于字面,沒有真正落地,顯然就很難起到這種作用。所以在治理國家時,制定法律規則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要看有多少真正得到了貫徹。推進依法治國,要制定完善的執法程序,樹立嚴格執法的意識,把法律法規落到實處。
法作為治國之重器,要以良法保障善治。法治建設的根本是為了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而公平正義既是法律的生命和靈魂,也是實現社會正常運行的價值基礎。立法和執法是一對并生綜合體,在全面依法治國進程中,作為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不僅要有一套健全、優良的法律體系,更需要行之有效地付諸實踐。
(作者:王偉凱,系天津市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秘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