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審編輯:牛樂耕
責任編輯:李士環
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就全面依法治國的指導思想、發展道路、工作布局、重點任務作出總體部署,并強調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學習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從學理上解讀堅持人民主體地位的法理意蘊,對于深入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事業具有重要理論價值和現實意義。
人民是法治發展的歷史主體。人民是社會歷史的創造者,也是推進中國法治發展的決定力量。法治是人民的事業,離不開人民的廣泛參與和自覺行動。這是歷史唯物主義法學觀與歷史唯心主義法學觀的根本分野。歷史唯心主義者蔑視人民群眾,把人民當作“群氓”,貶斥人民在國家中的主體地位。主張“王權至上”的黑格爾就認為:“作為單個人的多數人(人們往往喜歡稱之為‘人民’)的確是一種總體,但只是一群無定形的東西。因此,他們的行動完全是自發的、野蠻的、恐怖的。”馬克思主義認為,法治是人民的事業,人民作為社會主體乃是法治發展的決定力量。列寧曾經批判過俄國民粹主義者漠視人民的狂妄自大,他們總是以“狹隘的自以為是,或者甚至可以說是官僚主義的思維”來思考和議論“法律政治制度”的發展變革,總是習慣于以俄國“救世主”姿態去給俄國選擇“避免災禍”的發展道路,他們根本不懂得這樣一個“最深刻最重要的原理”——“歷史活動是群眾的事業”,因而必將陷入歷史唯心主義的泥潭。
人民是國家權力機關的授權主體。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薄叭珖嗣翊泶髸偷胤礁骷壢嗣翊泶髸加擅裰鬟x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比嗣裢ㄟ^選舉自己的代表來行使國家的立法權;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中國是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國家,國家權力機關的權力都是人民賦予的,只能用來為人民謀利益。為保證權力正確行使,必須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為此,應構建決策科學、執行堅決、監督有力的權力運行機制,否則,權力就會失控,立法、執法、司法就會任性,守法就會失范。完善憲法監督制度,建立健全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努力形成科學有效的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增強監督合力和實效?傊,要用權力監督理論指導法治監督實踐,在實踐中發展法治監督理論。這些理論和實踐至少包括:法治監督的主體是人民,人民的監督權至上;監督的對象是公權力,必須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監督的重心向上,重點監督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監督的依據是憲法法律和黨內法規,依法依規對權力實行全方位監督。
人民是法治建設的實踐主體。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黨的領導是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根本保證,人民當家作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特征,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式,三者統一于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偉大實踐!比嗣袢罕妼Ψㄖ谓ㄔO的創造性實踐,是社會主義法治發展的源頭活水。人民群眾法治建設參與程度,決定著中國法治發展的廣度、深度與發展進程,也決定著法治實踐的歷史走向和價值依歸。我國憲法規定:“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人民作為法治建設的實踐主體,始終貫穿和體現在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建設過程中,貫穿和體現在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法治監督等法治環節中,貫穿和體現在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等權利的依法行使過程中。
人民是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發展的源泉主體。馬克思主義法學認識論認為,法治實踐是法治理論的決定力量,同時法治實踐一刻也離不開法治理論的指導。中國正在進行的社會主義法治實踐是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發展的源泉。實踐的主體是人民,人民也就順理成章地成為社會主義法治理論賴以存在發展的源泉主體。馬克思主義理論和人民的關系,是人類的“頭腦”和“心臟”的關系,兩者決然不可分離。心臟一旦停止跳動,再強大的頭腦也會死亡。馬克思主義法治理論離開了人民這一主體,也就失去了它的理論生命和發展活力。所以,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必須植根于人民投身其中的豐富而深刻的法治實踐,才能為法治理論發展提供豐富養料和無窮活力;也只有從中國這片廣袤的法治實踐土壤中總結、凝練、升華出來的理論,才是最接地氣、最符合人民根本利益的科學理論,才能對中國法治實踐提供最有力的思想引領和理論支撐。
人民是法治保障體系的需求主體。人民對法治的期待和需求是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發展的原動力。黨的十九大對我國社會主要矛盾作出了新的判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敝袊定地解決了十幾億人的溫飽問題,不久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在這樣的社會條件下,人民對美好生活的需要日益廣泛,內容層次也日益延展,人民不僅對物質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長,而這些需求實際上就是權利要求,其本身就是法治的題中應有之義。在此背景下,強化法治保障體系來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的需要就顯得尤為重要。因此,法治既是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構成要素,也是人民需要得以滿足的最重要的條件保障。
人民是法治建設成效的評價主體。一切政黨、一切階級、一切政府,其政治主張、價值取向、政策法律所產生的成效,都應由歷史和實踐來評判,而這一評判的唯一主體就是人民。毛澤東同志說過:“中國一切政黨的政策及其實踐在中國人民中所表現的作用的好壞、大小,歸根到底,看它對于中國人民的生產力的發展是否有幫助及其幫助之大小,看它是束縛生產力的,還是解放生產力的!编囆∑酵痉磸蛷娬{,要把人民擁護不擁護、贊成不贊成、高興不高興、答應不答應作為制定方針政策和作出決斷的出發點和歸宿。習近平總書記強調,黨的一切工作必須以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為最高標準。這一標準同樣適用于對中國法治建設的評價,那就是人民的認同度、支持度和滿意度。人民對法治建設成效情感認同、價值認同和行為認同的程度,乃是我們評價中國法治建設成效的最高標準。誠如列寧強調的那樣:“人民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
(作者: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研究員)
建設智慧社會需要相關技術支持,具有高度的技術依賴性,同時算法在將來也變得更加重要。當大量決策需要依靠算法來決定時,就要思考算法背后的邏輯結構與社會倫理意義。我們要冷靜看待技術帶來的社會影響,制定相應的政策來管理技術可能形成的社會風險和倫理沖突,用...[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