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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士環
作者:王婷《光明日報》(2019年07月19日11版)
在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總結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概括提出了我們黨推進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寶貴經驗,“堅持不立不破、先立后破”是其中一條。這一重要論斷,深刻體現了我們黨運用辯證思維謀劃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理論自覺,科學闡釋了機構改革的方法論內涵,并為新時代進一步深化機構改革確立了鮮明導向。
一
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閉幕后,各地區各部門堅持不立不破、先立后破的原則,協調有序推進黨和國家機構改革。在“立”上,把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放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盤子里謀劃推進,整體性推進中央和地方各級各類機構改革,重構性健全黨的領導體系、政府治理體系、武裝力量體系、群團工作體系,建立適應要求的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主體框架;在“破”上,堅持以改革為動力,破除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中存在的障礙和弊端,推動機構、職能和人員的深度融合,實現由“物理組合”向“化學融合”的轉變。一年多來,各項改革部署基本落實到位、積極成效逐步顯現。具體而言,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立”職責整合,“破”政出多門。堅持“一類事項原則上由一個部門統籌、一件事情原則上由一個部門負責”的改革思路,在中央和國家機關層面,組建和重新組建部級機構25個,調整優化領導管理體制和職責部級機構31個。解決了60多項長期存在的部門職責交叉、關系不順事項。比如,新組建的應急管理部,整合了13個部門和單位相關職能,把安全生產、消防、防汛抗旱等與應急管理相關的職責整合在一起,推動形成統一指揮、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上下聯動、平戰結合的中國特色應急管理體制,打破了應急管理中長期存在的條塊分割、資源分散、重復建設的碎片化分工格局。
“立”服務高效,“破”機構重疊。本次機構改革,中央層面有39個部門重新制定了“三定”規定、25個部門調整了職責;重新制定“三定”規定的部門,同劃入基數相比,共精簡內設機構107個,精簡15.4%,精簡司局領導職數274名,精簡10.8%,精簡編制713名,精簡3.1%;地方省市縣等各個層面的黨政機構和行政編制也進行了精簡。涉改部門以轉隸組建為著力點,以“三定”為核心,堅持“先轉隸、后三定”的原則,全部完成合署辦公、人員轉隸、機構掛牌等工作,確保改革平穩推進。
“立”央地協同,“破”層級梗阻。一年多來,全國各省市地方機構在中共中央的統一部署下,已基本完成機構改革的任務。省市縣主要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同中央保持基本對應,構建起從中央到地方運行順暢、充滿活力的工作體系,為在2019至2020年基本完成主要領域改革、形成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的清晰框架做好準備。
“立”集中統籌,“破”分散管理。黨中央決策議事協調機構承擔著頂層設計、總體布局、統籌協調、整體推進的重要職責。本次機構改革新組建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中央審計委員會、中央教育工作領導小組,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中央財經領導小組、中央外事工作領導小組改為委員會,推動了議事協調機構向議事協調機制建設的全面轉型,進一步加強了黨的集中統一領導和統籌協調能力,充分發揮黨中央領導一切工作的體制優勢和過程優勢。
二
新時代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必須運用發展的、全面的、系統的、普遍聯系的方式,妥善處理各種重大關系,堅持不立不破、先立后破,以辯證思維進行戰略謀劃。
進一步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是對黨和國家組織結構和管理體制的一次系統性、整體性重構,橫向上包括黨政軍群四大體系的重構性健全,縱向上涉及中央和地方各級各類機構改革的整體性推進,改革力度前所未有、任務艱巨繁重。必須進一步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健全黨對重大工作的領導體制,保持不立不破、先立后破的戰略定力,保障改革的連續性、穩定性、有序性,推進各項工作有條不紊、無縫對接。
進一步推進機構職能優化協同高效。在機構改革過程中,要始終貫徹落實不立不破、先立后破的原則,抓住職能體系這一中樞主線,統籌優化黨政軍群機構職能配置,強化權責一致、協同高效;抓住轉隸組建這一關鍵環節,在人員劃轉、班子到位、部門掛牌的基礎上,不斷完善人員融合、思想融合、業務融合,有序推進日常工作與機構改革工作、老機構工作與新機構工作、省級機構改革與市縣機構改革工作的協調統籌;抓住“三定”這一根本依據,明確部門職責、優化內設機構、科學配置編制,聚焦主責主業,突出重點關鍵,不斷提高機構履職盡責能力和水平。
進一步深化央地統籌協調。發揮好中央和地方的積極性。中央和國家機關要做好對本行業本系統的指導和監督,各地各部門要提高政治站位、嚴明政治規矩,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的決策部署,高質量完成具體改革任務,形成上下貫通、層層負責、全面落實的責任鏈條,堅決杜絕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為;省市縣鄉鎮機構改革要發揮主觀能動性,結合地方實際創造性開展工作,以解決實際問題為出發點,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
進一步發揮法治的引領推動作用。“凡屬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據”。厲行法治可以為改革確立明確的制度規范,確保改革有序可持續地推進,避免改革異化走偏。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要充分發揮法治的引領和推動作用,通過制定、修改、廢除相關法律,使改革舉措得到法律的授權,明確改的章法,為改革進程的深化、改革秩序的維護、改革成果的鞏固奠定堅實基礎,確保改革和法治相統一、相協調。
(作者:王婷,系江蘇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