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編輯:李士環
作者: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黨內法規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王建芹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鞋子合不合腳,自己穿了才知道’。一個國家的發展道路合不合適,只有這個國家的人民才最有發言權。”法治道路的選擇也是如此。在我國,黨是領導一切的。這一獨特的國情,決定了中國必須走獨特的法治道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必須充分發揮依規治黨對依法治國的引領和保障作用,實現管黨治黨和治國理政相貫通、黨內法規同國家法律相銜接相協調。
任何一種文化現象都不可能是孤立存在的,必然依托于其深厚的社會基礎。法治亦然。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過程中,學習借鑒西方的一些有益經驗是必要的。但必須認識到,法治文明不單是法律制度的總和。因為任何一種法治文明的發生與發展都是特定的歷史文化積淀與傳承,蘊含著特殊的文化語境。西方的法治建立在基督教文明基礎之上,并最終沖破基督教蒙昧主義的桎梏,其內生性決定了法治及其一系列相關制度價值在西方的濫觴、發育和成長屬于歷史的選擇。它同中國傳統文化中禮治、德治等社會治理方式一樣,都有其特有的哲學認識論基礎。
西方的法治固有其優點,但在文化意義上特別是具體的制度建構上,并非放之四海而皆準。西方歷史上的基督教文化內核淡化了人與人之間的血緣關系背景,進而較早孕育了契約文化觀念,使得西方人的思維方式中更加注重用法律的手段處理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國家之間的關系。過去一段時間里,不少人將依法治國簡單理解為法律制度的完善,并倚重于法律移植式的立法主義,特別是將西方語境中的以個人主義為價值依歸的自由理念、以選舉政治為制度載體的民主模式理解為法治治理的制度范本,由此導致在對現代法治的認知上,將中國傳統文化中的德治傳統、禮治文化視為與現代法治精神相悖的文明傳統,其思想根源在于將西方式的法治治理模式視為唯一的法治現象,而忽視了法治在本質上更需要依托于特定的文化抑或文明模式。
中國法治建設的歷史條件與社會基礎,與西方法治演進所依據的社會文化有著本質的不同。當代中國法治建設及政治改革是一種后發型、自上而下推進的改革。中國的法治建設只能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理論、制度、文化的基礎上進行構建。蘇聯、東歐國家及其諸多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社會轉型的前車之鑒告訴我們,一個國家的文明傳統及其與之相適的治理模式并不是依法治國的敵人,相反,恰恰是因為過早地拋棄了內生于自身文化傳統的社會治理模式,盲目照搬西方的民主、自由、法治、人權及其制度模式,從而導致轉型中的社會陷入混亂。原因在于舊有的規則體系被過早打破,新的規則在缺乏與之相適的文化底蘊的前提下“徒法不能以自行”。
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須在破除對西方法治“迷信”的基礎之上,走切合國情的法治之路。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文明之路,必然是牢牢堅持黨的領導,統籌推進依規治黨和依法治國,其中,依規治黨是依法治國的引領和保障,依法治國是依規治黨的基礎和依托。這是我們探索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一條基本經驗,也是區別于西方國家法治模式的獨特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