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編輯:徐坤杰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健全為人民執政、靠人民執政的各項制度,讓人民始終成為中國共產黨執政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發展的磅礴力量。”制度體系是在特定社會范圍內限制和調節人與人之間利益關系沖突和對立的一系列規則,滲透于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等各個領域,具有規范性、權威性、穩定性等特征。如何汲取歷史經驗教訓,在探索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過程中,通過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有效的制度體系來保障和落實人民的各項權利,實現為人民執政、靠人民執政的根本目標,是關系全局、長遠的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
治理方略上法治和自治如何相結合
法治是以法律為依據來進行治國理政,其實質是對政府公權力的約束以及對民眾私權利的保護。法治強調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性,要求包括執政者(治理者)在內的全體社會成員都要遵守法律,嚴格依法辦事,從而避免古代人治社會中“刑不上大夫”的等級特權弊端,更有利于實現公平正義;要求對執政者的權力、責任和民眾的權利、義務等進行系統全面的法律制度安排,明確行使公權力的邊界,從而避免人治社會中“權大于法”等弊端,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有力地維護和保障普通民眾的合法權利;要求法律一經制定頒布,就不能隨意更改廢止、因人而異執行,從而避免人治社會中法律因執政者個人意志而朝令夕改等弊端,有利于使人們對行為的法律后果和風險事先就有清晰認識,形成穩定的社會預期。實踐證明,只有堅持將全面依法治國作為基本方略,使各項事務的治理都依法進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才能真正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但是,作為一種國家治理方式,法治也有其局限性。法律調節的范圍只能是國家認為有必要干預和影響的社會關系,不必要也不適宜,甚至也不可能解決社會關系中的全部問題,這就給自治留下了空間和余地。我國歷來就有德刑相輔、儒法并用的主張,在古代也有悠久的“皇權不下縣”、依靠鄉紳階層和熟人社會的倫理制約、輿論評價來約束人們的言談舉止進行基層自治的傳統。現代意義上的自治強調在遵守國家法律、政策的前提下,群眾對社會治理的充分參與,體現了對人民民主權利的尊重。我國法律為自治提供了制度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實施,使人民群眾當家作主、直接行使民眾權利有了制度遵循,也確保了始終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基層自治。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我們要堅持和完善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發展基層民主,保障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切實防止出現人民形式上有權、實際上無權的現象。”在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進程中,我們既要研究如何運用好法治對社會的“控制性治理”,也要研究如何運用好自治等“引導性治理”,充分發揮自治在降低治理成本、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社會和諧等方面的積極作用,真正實現人民群眾自我管理、自我治理,使法治和自治相互促進、和諧發展。
治理機制上頂層和基層如何相協同
新中國成立后,我們黨在國家治理的長期實踐中,緊密結合國情,從實際出發完成了制度體系的頂層設計。建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保障國家一切權力屬于人民,行使國家權力受到人民監督,為人民管理國家事務提供了根本途徑和方式,維護了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確立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執政黨和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對國家重大問題進行民主協商,匯聚各種意見建議,實現了最廣泛的有序政治參與,推動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通過民族合作、民族互助,實現共同發展、共同繁榮,保障少數民族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得以實現,等等。這些制度形式為廣大人民群眾在經濟、社會、文化等各方面權利的落實提供了堅強保障,經實踐證明,具有運轉有力有效的顯著優勢。作為一種民主形式,協商主張公民和各類組織平等自主地參與公共事務的討論、協商、管理,通過商討形成理性共識,作出符合公共利益的合法決策,拓寬了公民政治參與的渠道,有效保障了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也與傳統民本思想中“通民情、達民隱、申民意”“廣納民智”“兼聽納諫”“和而不同”“天下為公”等理念非常契合。因此,應研究如何充分借鑒吸收和傳承弘揚傳統民本思想中協商文化的精髓,在繼續健全完善協商民主制度體系的同時,推進頂層設計與基層實踐上下聯動、良性互動,尊重群眾首創精神,豐富創新協商形式,通過協商理順情緒、凝聚共識、化解矛盾,努力形成“有事多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多商量”的良好氛圍,協力破解基層社會治理“最后一公里”難題。
制度體系建設的最終成效取決于理念與實操相統一
我們黨來自人民、植根人民,始終將一切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作為執政理念和價值追求。在革命、建設、改革各個歷史時期,提出了“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一切為了群眾,一切依靠群眾,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以人為本”“以人民為中心”“人民至上”等,并全面落實到實踐中,不斷健全為人民執政、靠人民執政的各項制度,充分彰顯了我們黨的立場宗旨,贏得了全國各族人民的衷心擁護支持,也體現了對傳統民本思想的傳承與超越。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進一步提高,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加強烈,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長,也對黨的領導和執政、對人民當家作主權利的實現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與期望。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執行。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人民是否享有民主權利,要看人民是否在選舉時有投票的權利,也要看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是否有持續參與的權利;要看人民有沒有進行民主選舉的權利,也要看人民有沒有進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社會主義民主不僅需要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需要完整的參與實踐。”人無信不立,國無信不強。涉及人民的一切權利都不能只停留在思想上和口號上,而要做到知行合一,用實際行動兌現對人民的承諾。因此,我們應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結果導向,研究在為人民執政、靠人民執政的制度體系建設中,如何建構理念原則與操作執行相結合的運行機制,強化制度的針對性、可操作性和政策措施的落實兌現,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努力把我國人民當家作主的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
(李軍,作者系海南省委副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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