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編輯:李士環
作者:蓋逸馨《光明日報》( 2025年06月27日11版)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堅持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在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弘揚革命文化、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上協同發力,打牢社會治理的文化根基”。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是中華民族的文化根脈,蘊藏著解決當代人類面臨的難題的重要啟示。深入發掘并創造性轉化優秀傳統文化資源,可以為提升新時代社會治理現代化水平提供有益啟發。概括而言,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中蘊藏的治理智慧,體現為修身立世的和合遵循、崇禮互讓的秩序維系、德法并施的治國方略,三者貫通交融,為探索符合國情的善治之道提供了源頭活水與歷史鏡鑒。
個體秉承以和為貴,恪守立身準則。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一個民族最深沉的精神追求,一定要在其薪火相傳的民族精神中來進行基因測序。”“和”是中華民族的文化基因。“和實生物”的和合思維、“親仁善鄰”的交往之道、“和氣生財”的經商智慧等,體現著個體獨立人格與社會整體和諧之間的辯證統一,不僅指導家庭內部、鄰里關系,也深刻影響地方治理方式,蘊藏著社會治理的柔性智慧。對于個體內在涵養而言,以和為貴體現為“君子和而不同”的處世哲學,代表一種不偏不倚又包容大度的為人之道。個體將“和”的理念內化于心,涵養包容謙遜的道德情操;外化于行,確立尊重差異、理性溝通的行為準則。歷史上,以和為貴理念通過鄉規民約、宗族調解等形式落地生根。例如,明代鄉約中的“四勸四懲”,勸善懲惡,重在預防沖突,引導社會和諧。這種基層規范體系,通過文化認同和群體壓力實現社會秩序的柔性穩定,對于今天的基層社會治理仍具有啟示意義。
社會崇尚禮讓互敬,遵循交往規范。在以宗法制度為基礎的中國古代社會,“禮”不僅是個人修養的體現,更是社會交往與沖突解決的重要規范。《論語》強調“禮之用,和為貴”,即通過“禮”的儀式化、制度化,將倫理要求延伸至公共領域,構建起“家國同構”下的普遍行為準則,促進個體在既定行為規范與角色期待下調整自身言行,以“克己復禮”的主動選擇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體現為在利益沖突中能夠以禮相待、主動退讓。宋代鄉約制度是以禮自治的典型體現。《呂氏鄉約》提出“德業相勸,過失相規,禮俗相交,患難相恤”,倡導鄉民以禮相待、寬容忍讓,遇事優先調解,自覺維護鄰里和睦。六尺巷故事的核心在于鄰里之間在利益沖突中能夠以禮相待、以讓為賢,這種寬容寬厚精神不是軟弱妥協,而是基于禮法認知之上的自我管理、自我協調,是基層治理中促進社會和諧的智慧體現。
治國施行德法兼濟,傳承安邦智慧。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蘊含著德法共治的治理哲學,其核心要義在于,道德教化滋養社會共同價值,涵育向善風尚;法律制度則明確行為邊界,樹立剛性權威。二者相輔相成,共同筑牢國家治理基石。縱觀歷史演進,從漢代確立“引禮入法、禮法結合”的立法原則,到《唐律疏議》明確“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的治理宗旨,這種治理模式通過道德教化提升社會自律水平,通過法律規制和矯正失范行為,有效維系社會秩序與國家穩定。深入挖掘并創新發展德法共治理念,能夠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注入文化底蘊,彰顯“中國之治”的獨特優勢與強大生命力。
社會治理現代化既體現為治理手段的革新、治理結構的優化,也體現為治理理念的升華。社會治理,難在末梢。面對基層社會治理新局面,需要以深厚的文化認同作為“黏合劑”,發揮優秀傳統文化的浸潤作用,在潛移默化中規范社會行為,提升社會成員對治理規則的內生認同,建立剛柔相濟的社會治理新生態。
以文化人,筑牢社會治理的價值根基。《周易》言“觀乎人文,以化成天下”,闡明了文化是凝聚人心的精神紐帶、引領發展的深沉力量。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蘊含的治理智慧可以形塑公眾共同心理認知。社會治理的本質是人的治理,面對日益多元的利益訴求,實現基層善治,關鍵在于深耕傳統文化沃土,發揮聚合作用,激活傳統治理智慧。為此,應以“修齊治平”“以德化人”“知行合一”等道德觀念啟示社會成員明大德、守公德、嚴私德,推動治理要求從外在約束升華為內在認同與自覺行動,使優秀傳統文化真正轉化為行為習慣與價值共識。可以依托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等平臺,弘揚仁愛、誠信、和諧等理念,春風化雨般滋潤心靈、淳厚民風,構筑共有精神家園。通過持續的文化浸潤,為多元主體參與治理奠定深層文化心理基礎,使“和”的理念從歷史記憶升華為普遍認同的現代倫理。
以德潤心,提升社會治理的道德支撐。“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在社會治理中,提升群眾道德素養是增強治理效能、規范社會行為、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路徑。一方面,加強中華傳統美德的價值感召。中華傳統美德凝結著“仁愛孝悌”“克己奉公”“誠信友善”等價值理念。應通過生活化敘事,以故事為媒介、情感為橋梁開展社區宣講,將抽象的傳統美德具象化為群眾可感知、可踐行的生活場景。廣泛開展道德模范、最美家庭、好人好事評選活動,讓榜樣可親可學,讓美德可感可及。另一方面,推動道德規范與治理制度深度融合。“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內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規范社會行為、維護社會秩序的作用。”結合地域文化特色,制定符合時代精神的新鄉規民約、村規家訓,形成易于接受的道德體系。在公共決策、處理民事案件等基層公共事務中堅持情理法交融,既維護法律權威,又借助道德輿論疏導矛盾根源,形成德治滋養法治、法治保障德治的良性循環。
剛柔并濟,夯實社會治理的制度保障。“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內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規范社會行為、維護社會秩序的作用。”新征程上,應構建道德與法律協同發力、相得益彰的社會治理體系。頂層設計層面,強化制度供給。全面落實《新時代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與《法治社會建設實施綱要(2020—2025年)》,將“和諧”“誠信”等價值觀要求轉化為法律規范,并在立法中充分彰顯公序良俗原則。制度實踐層面,構建雙向互動的激勵約束機制。一方面,將孝親敬老、志愿服務等善行納入社會信用記錄并配套政策激勵,形成崇尚美德、恪守公德的社會導向。另一方面,對失范行為依法適用治安管理處罰,同時建立適配的輿論監督、行業限制等社會性約束機制,凝聚“法安天下、德潤人心”的治理合力。治理效能層面,深入踐行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善于運用道德力量疏導情緒、調節溝通,注重發揮德治在矛盾化解前端的基礎性作用,同時暢通司法程序,實現柔性調解與剛性司法的有效銜接,充分彰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社會治理體系的獨特優勢和強大效能。
(作者:蓋逸馨,系教育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中國礦業大學〔北京〕馬克思主義學院院長、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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